公募牌照大扩容:监管松绑“一参一控” 首次明确这3种退出情形

来源: 2020-08-03 16:15:45  
来源:新经济e线

公募顶层架构管理迎来重大调整。

新经济e线获悉,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为了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组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公司办法》),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人办法》,并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

来源:证监会官网

据了解,现行《公司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2012年进行了修订,作为公募基金行业机构监管的重要部门规章,构建了机构准入、日常经营、内部治理和人员管理的基本监管框架。

新经济e线注意到,经过此次重大调整后,《管理人办法》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同时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其中,监管首度提及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就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管理人办法》除了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以外,还拉平了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同时,《管理人办法》还优化了公募牌照制度,适当放宽了“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募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

此外,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管理人办法》首次明确了公募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分别为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公募牌照大扩容

业内预计,随着监管松绑“一参一控”,公募牌照有望迎来大扩容。特别是对困扰多时的券商大集合公募化改造而言,这一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以往,由于同一家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如果旗下有基金公司,券商资管就不能申请公募牌照了。事实上,即使进行公募化改造,让券商大集合产品有了过渡期,但是想一劳永逸解决问题,还是要拿到公募牌照。

Wind统计显示,迄今已获得公募业务管理资格的券商资管机构合计仅有13家,分别包括高华证券、东兴证券(14.030, 0.28, 2.04%)、国都证券、华融证券、山西证券(8.440, 0.17, 2.06%)、中银国际、渤海汇金资管、财通资管、华泰资管、东方资管、长江资管、浙商资管、中泰资管。

按照大集合公募化改造的相关规定,原计划2020年成为最后期限。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共有中信证券(30.410, 0.45, 1.50%)、国泰君安(18.910, 0.43, 2.33%)资管、中金公司等9家完成了19只产品的改造任务。而东证资管、海通资管、兴证资管和浙江浙商资管目前都仅完成了一只大集合产品的改造。

新经济e线注意到,像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14.750, 0.65, 4.61%)等大型券商,虽然有部分或个别产品完成了大集合产品的规范和整改,但受制于“一参一控”规定而未能获得公募牌照。

如今,按照修订后的牌照制度,符合要求的其他资管机构可以“一参一控一牌”,新规允许一个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意味着旗下券商资管也可以申公募牌照了。

来源:《管理人办法》

针对“一参一控”,《管理人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控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不得超过1 家,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 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 家。

但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具体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优化牌照制度方面,《管理人办法》调整优化了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对主要股东,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完善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境内股东不再要求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

为加强股权持续性监管,《规定》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主要股东和5%以上非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时间不短于48 个月和36 个月。

基金管理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5%以上非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自改制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份,且继续履行股权承诺持有期。

强化“扶优限劣”

值得关注的是,为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办法》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支持公司专业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 亿元,近2 年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日均管理规模应当不低于200 亿元,且一般风险准备金规模应当不低于2 亿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规范公司经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管理人办法》明确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做好必要的隔离。

新经济e线获悉,在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上,监管部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二是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三是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来源:《管理人办法》